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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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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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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23 08:56:17